他山之石期权协议的作用
文章由作者和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山东仲裁?授权 作者:CeciliaXuLindsey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全职大律师,执业于座落在英国伦敦林肯会馆的石屋大厦9号大律师院。她的专业领域为英格兰与海外涉及商业争议及咨询业务的商事法律,包括商法(合同、电商)、公司法(有关并购、股东、董事、合伙、上市公司等)、商业欺诈与经济犯罪、银行/金融法、保险/再保险法、监管合规、国际私法、及国际仲裁。她还担任仲裁律师顾问,并接受委托担任国际仲裁员。她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庭、英国伦敦国际仲裁庭、瑞士仲裁协会的在列仲裁员,以及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仲裁员和院士。她的中文商业法律口语和书面语均为母语水平。 概要 作者在本文中考察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对TeekayTankersLtdvSTXOffshore&ShipbuildingCo.Ltd[]EWHC(Comm)案的判决以及应从中吸取的经验。原告(TT,买方)是一家在马绍尔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被告(STX,造船方)是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考虑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其所签订的期权协议的争议,并判定因该期权协议的不确定性,该期权协议无效、造船方胜诉。 案情事件 年3月15日,买方和造船方签署了一份意向书(“LOI”)-造船方将建造、买方将购买四艘阿弗拉型(Aframax)油轮,并且造船方给予买方选择订购建造另外三套每套四艘油轮的期权。 年4月5日,造船方与买方签订了由买方的四个子公司购买四条油轮的四个销售合同。造船方和买方同时也签订了期权合同;根据该合同,买方有权选择向造船方订购建造另外三套每套最多四艘油轮。 年10月2日及年11月22日,买方行使其三项期权中的两项,向造船方订购建造另外两套油轮。 随后,造船方遭遇财务困难,无法按照销售合同和期权协议的要求提供退款保证。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的销售合同依据仲裁协议于年进行仲裁,仲裁庭作出四项因造船方拒绝履行造船合同约定的仲裁裁决。由于造船方拒绝履行造船合同的约定,四位子公司买方各裁获USD$8,,美元的损害赔偿。 该案于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依据期权协议解决买方与造船方之间的争议。买方声称造船方拒绝履行期权协议而有权利终止该协议、并要求造船方赔偿损失。造船方否认其责任、针对损害赔偿的金额提出异议、并对买方提出违反保守仲裁机密约定的反诉。 法庭还考虑了其它问题,包括: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利益相关、诉讼当事方披露机密信息、宣布弃权、索赔金额、禁止食言/滥用程序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做探讨。 商法律师应该从本案中吸取什么经验? 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对此案的判决清楚的表明:双方因合同未对某些基本条款作出规定而是将相关规定留待双方在以后约定,在执行合同时面临的困难。 期权协议是这个案件的中心: “[4.1]在[买方]宣布相关选择时,双方应相互约定每一[期权]船舶的交船日期; “[4.2],但[造船方]将尽最大努力在年内交付第一批每艘期权船舶,在年内交付第二批每艘期权船舶和第三批每艘期权船舶”。 法庭考虑了黑体字,包括: ?有关确定性和约定达成协议的法律,包括“麻杰”案[1]中提出的“瑞/柴原则”[2]; ?有关默示条款成为协议的法则(运用“马莎”案[3]原则)-法庭考虑了业务功效的检测并得出结论:保留期权协议的条款无法是默示的,尽管双方看上去已经意欲该期权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大努力”的效果-法庭认为,已经确定的是,“同意做最好的努力或尽最大的努力去取得某个特定的结果”与“同意做出最好的努力或尽最大的努力去就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达成约定”有至关重要的区别;尽力而为的义务不过是“理想的”。 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依据既定的案例法,但它有助于提醒我们确定性的重要性:即使当事各方可能意欲使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庭不会总是去补救一个过于不确定的协议。如果本案中的期权协议并非由于不确定性而无效,那么全部应支付的赔偿总金额将达到USD$,,美元。 法院的判决 该案的期权协议过于不确定并且是无效的。 该案的背景和环境表明当事方意欲该期权协议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然而,法庭认为仅仅这是不够的,因为如果各方意欲保留某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以在将来达成约定,基于任何一方可以自由的同意或不同意某个问题,那么法庭将没有任何可执行的协议。 默示条款 买方陈述该期权协议是充分确定的,因为法庭可以在协议中含括各种默示条款。法庭指出:它应该努力去实现当事双方的意图、即它们的交易应当是可执行的。 这些默示条款中的第一个条款(声称的条款–造船方提供的日期)被法庭驳回,因为它没有通过“爱管闲事的旁观者”这一检测并且被视为是具有“后见之明”的一个条款。 法官因而考虑了其它提议的默示条款(声称的条款-合理期限。总括而言,每艘期权船舶的交付日期是一个客观合理的日期(要考虑到造船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提供于或年间适当的交船日期),如果不同意的话则需要由法庭裁定)。 造船方提出了反对意见,包括确定交货日期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双方的利益可能会有分歧。法官指出: “...在我必须努力寻找一个默示条款来补救此期权协议时,我只能按照针对默示条款的既定原则做到这一点。如果我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必须认定当事方意图某方要么保持自由的同意或反对所提议的交付日期而可能是根据其自己的利益来决定,那么就没有默示条款的余地,而是无约定之事则应以客观的合理性为标准。” 法庭判定“同意做最好的努力或尽最大的努力去取得某个特定的结果”与“同意做出最好的努力或尽最大的努力去就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达成协议”有至关重要的区别,这一点是确定的。买方试图通过将造船方的尽力义务定性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交船日期的初步提议的义务而将买方自己的努力列入第一类努力;但是,法官认为没有理由认为协议中相关的条款要求一方或另一方面提供初步提议。法官认为,“做最好的努力”是就一个基本条款而寻求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过程,它与有效并可执行的、尽最大努力去取得某个结果的义务有着关键性的差异。 在MRITradingAGvErdenetMiningCorpLLC[]EWCACiv案中,艾德法官(JudgeEder)(上诉法院维持他的判决)认为,所涉及的合同规范,当被恰当的解释,隐含的规定了收费和运货日程要合理。在本案中,法官从MRI案中指出了一些至关重要的区别,包括: ?在涉及MRI案类型商品交易的合同中:涉及到问题(一个船运计划)的条款是默示的,这基本上是例行之事; ?在MRI案中,争议是针对在每两年之前都同意了运输时间表的情况下产生的。 法官指出: “MRI的情况属于颇特大法官(PotterrLJ)所观察到的范围内,即法庭可以通过参照市场而在确定方便、可评估的相关问题时往往愿意诉诸合理性的标准。相比之下,目前该案的情况显然属于颇特大法官所描述的‘例外’案件,其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并且还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在当事方的头脑中合法运作并就特定日期达成约定而关联到当事方的能力或意愿。” 法官查阅相关权威案例后进一步评论说: “我不清楚‘最佳努力’或‘合理性’如何能为法庭提供一个标准以使当事双方有冲突的愿望得到调和......双方的愿望和利益是不可调和的;并且只有通过他们的约定,这一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法官的结论是: “......期权协议中的最佳努力义务......不过是‘理想的’。同样,我也得出结论:在上述所指的范围内,造船方针对其声称的合理日期而进行的陈述是正确的。最大限度上,我不能判定这个声称的条款是该期权协议的默示部分。” 基于期权协议过于不确定的基础,没有任何损害赔偿来补偿买方的损失。然而,如果这些结论是不正确的,那么法庭会认为造船方对买方负有责任,因为买方就会有权利因造船方宣布放弃而终止该期权协议(免得出错误结论,法官在一定具体的程度上处理了当事双方有关损害赔偿金额的陈述)。 此外,基于买方曾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披露仲裁裁决和仲裁员所附的裁决理由并在本案进程中提及这些而违反了保守仲裁机密的义务,造船商提出反诉。法官驳回了造船方的反诉并判定:当事方事先进行保守机密的任务使法庭能够有效考虑对机密进行保护的临时救济措施及其程度,包括‘一小部分听审应该不公开进行’。” ?CeciliaXuLindsey 9StoneBuildings Lincoln’sInn LondonWC2N3AA U.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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